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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类商标注册抢先应对的措施

来源:互联网 2017.07.13发布 969人已读

第二十三类商标注册抢先应对的措施有哪些?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下面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首先,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其次,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

2.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不过商标注册抢先的细节需要注意,即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特别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权威政府网站公布的公告栏、权威商标部门颁发的证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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