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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的起源和发展

来源:互联网 2017.07.24发布 1269人已读

在判断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标志的关联性;

(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五)与该标志区别特征相关的其他因素。

从主观评价方面讲,该标志是否给相关公众带来了超出产品属性之外的新的视觉印象,是否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则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世界上最早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国家是法国, 早在1858年,法国吉百利公司生产了一种带有槽形的巧克力,经过一段时间销售,吉百利公司的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大家一看到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知道是吉百利牌巧克力,这时候呢,就有另外一些巧克力公司也开始生产这种形状的巧克力,结果导致吉百利公司的销售量大幅下降,吉百得公司就把其他几个巧克力生产公司告到了法院,说其他几个公司因为生产跟他公司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这是吉百利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要求法院禁止其他公司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

最后,法院经过调查,其他公司生产的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判其他公司不得在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从些,立体商标就产生了。法国立法局跟进的速度很快,马上就通过立法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确定了立体商标的法律地位。当然,如果在现在,这种立体形状在巧克力这种商品上很难得到保护,因为这一形状显然是为了使大块的巧克力更易于分割,使我们吃的时候更加方便。

最后,法院经过调查,其他公司生产的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判其他公司不得在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从些,立体商标就产生了。法国立法局跟进的速度很快,马上就通过立法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确定了立体商标的法律地位。当然,如果在现在,这种立体形状在巧克力这种商品上很难得到保护,因为这一形状显然是为了使大块的巧克力更易于分割,使我们吃的时候更加方便。

从1958年到现在的一百多年里,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发展很快,到目前为止对立体商标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有80多个,这80多个国家大至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允许以商品和包装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保护,这占大多数;另一类是在商标法中虽未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兴旺发达规定允许以商品包装进行商标注册,这类国家不多,如阿富汗、伊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吉布提,芬兰等;第三类是未在商标法中明确排除立体商标注册,并在事实上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如希腊、冰岛、奥地利、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秘鲁、海地、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哥斯达尼加,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拿马、利比里亚等。

一般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

例如,伊斯兰清真寺的外型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是清真制品的误认,也有可能造成是产地的误认,还有可能造成伊斯兰教徒的不满;又台,一个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大家都知道法国葡萄享世界,法也是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最多的国家,每年葡萄酒的出口量达到了二百多亿美元,而埃菲尔铁塔呢,又是法国的象征,所以用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就会让消费者感到这种葡萄是法国生产的,如果这种酒不是产自法国,就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所以模仿埃菲尔塔外型的瓶子在葡萄酒这种商品是不能注册的。

2、显著性原则

这里所说折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商标注册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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