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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协议

来源:互联网 2017.07.28发布 1006人已读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商标转让人(甲方)

商标受让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商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转让协议。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转让已受理的使用在《注册商标国际国内分类表》中的第类的,等商品(服务)项目的第号商标和第42类的等商品(服务)项目的第号商标,共计两件商标的专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所有。

二、商标标识

说明:注册号***的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00年7月7日,其有效期至2010年7月7日。注册号***的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00年6月28日,其有效期至2010年6月28日。期满后,按照《商标法》规定可以办理续展,续展费用由商标受让人承担。

三、商标转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注册号**和注册号***的两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人民币伍拾捌万陆仟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所有转让费用的95%,其余5%在甲方协作下拿到转让的商标注册证明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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