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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2017.07.31发布 1459人已读
标签: 商标转让

一件商标的两次转让,如商标转让人将其注册商标先后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当然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如果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分析,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对此,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商标转让

商标的无偿转让问题,如商标转让人将商标转让给受让人,但是商标转让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或者有的商标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商标转让是免费的。那么这种商标转让合同从其法律属性上分析应当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并且受赠人获得财产是无偿,即是无需支付对价的。此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如上所述,商标权的转移时间应当是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之日。这样商标赠与合同自签订至商标转让公告之间大约还有较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商标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由于很多当事人对商标作为财产权的认识不够充分,很多当事人之间签订商标转让合同随意性非常大,经常不约定对价或者直接明示无偿,如此一来商标受赠人即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慎重起见,商标转让合同应当约定有明确的对价。

待转让的商标是否已被设置了负担,如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商标的顺利转让。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是如此。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中国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如此,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相关的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格买入提供参考。

有关商标转让的其他法律风险包括,商标转让人因为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其商标被申请冻结,或者商标转让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偿或者恶意转让其商标的。例如,甲拥有某注册商标,由于甲欠乙到期债务未还,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经查甲方除了商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经乙方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将甲方的商标予以冻结。此后甲方又将该商标转让给丙方。那么,丙方是否可以取得该商标权呢?很显然,由于丙方拟受让的商标已在先被冻结,除非该冻结被解除,否则丙方很难获得该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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