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如何申请实用型专利

来源:互联网 2017.08.01发布 2815人已读

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①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

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②《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1、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说明书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的技术要点;

4、说明书附图(必须有)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和形象地理解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

5、摘要附图:最能说明该实用新型的一幅附图;

6、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

7、申请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应当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关于一种方法或生产工艺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商标注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