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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金融科技平台注册商标惹争议

来源:互联网 2016.09.29发布 1735人已读

互联网金融领域里似乎永远不会缺乏热点,先是网贷平台要求资金银行存管,各家平台争先恐后对接各家银行,甚至接连碰壁后扔争相奔走。后又忙着办理ICP许可证,近日又传出EDI 许可证的乌龙,在合规的道路上,似乎永远没有尽头。

金融科技平台注册商标

究竟该办什么证?许可证乌龙傻傻分不清

事实上,不管是资金存管,还是各类许可证,都是为了增加平台的安全性,提高隐性门槛。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业内人士将暂行办法里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理解为ICP许可,于是业内一片哗然,没有ICP许可的平台纷纷不惜重金办理该证,好多获得该证的平台也将ICP许可证晒出来大肆宣传。

但是近日又有报道称,根据网贷监管细则,网贷机构需要办理的是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许可证(EDI许可证)而不是业内热传的ICP许可证。霎时间,一些声称可以办证的中介机构,将原本免费申请办理的EDI许可证的价格炒到60万之高,不禁让人咋舌。

然而仅仅几天后,媒体又纷纷辟谣,EDI许可证的说法是错误的,紧急告知从业机构不要“入坑”。也有媒体做出猜测,待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后也许会有新的动作,平台具体该办哪类许可证,目前还有待观望。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2月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两类:第一类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四种业务;第二类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等六种业务。

ICP和EDI许可证同属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其中,ICP属于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面向的业务包括: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

被忽略的35类注册商标惹争议

然而被很多从业者和媒体忽略的还有商标注册的类别问题。据了解,除了ICP许可证,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真正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还有各类许可证、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

近日,钱牛牛宣布由原品牌“钱升钱”更名,变更原因除了更侧重金融科技领域布局,因此弃用原理财性质的品牌名称外,更透露了线下理财公司抢注同名36类(金融类)注册商标,而钱牛牛公司持有的商标版权为35类(信息类),因此导致的商标版权纠纷。

据了解,36类商标涵盖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等,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而35类商标为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例如电子商务、网站经营等,则必须申请35类商标。

那么,网贷中介机构究竟该归类为金融服务机构,还是信息服务机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的定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再结合ICP许可证隶属增值电信业务分类,以及被误会的隶属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EDI许可证,由此可见,媒体及大众舆论更偏向将网贷中介机构归类为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传统的线下金融服务机构。

钱牛牛(原钱升钱)与线下理财公司的商标争议事件,引发了关于网贷机构是否需要持有金融类版权商标这一看似事小,实则背后关系到网贷机构的商业定位及行业从属问题。目前,相关商标法还未对网贷这一基于互联网的新兴金融信息中介行业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款。记者咨询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士也表示,这类纠纷尚属备受争议的事件,目前无法完全定性,只能等待相关法律出台。

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科技金融在极大的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其智能化、技术化的特点决定了要对其有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总体而言,暂行办法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提升了网贷行业的门槛,而不管是各类许可证还是注册商标的要求,都是为了增强平台的背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平台而言,在符合监管的同时也可以避免被冒充和被投资者混淆。

而对于35类商标与36类商标所引发的从属争议,还有待相关监管部门、媒体及所有从业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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