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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来源: 2017.01.05发布 4505人已读

在济南怎么样选择好的注册代理公司?想要注册商标怎么办理?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济南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如何选择商标代理机构?

首先,看备案信息。

代理机构是不是在商标局备案过,只有备案过的代理机构才有资格代理商标业务。

其次,看代理机构存活的时间。

如果一直经营很多年就可以放心,不要找刚刚成立的小公司,商标注册一般要一年到1年半的时间才能拿注册证,小代理机构如果经营不善倒闭,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就无从追回,大把的银子也要付之东流。

再次,看商标代理量。

商标代理量越多,经验越丰富。

然后,看代理机构规模。

大型的代理机构会有很多的分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区,尚标总部位于北京,在成都,洛阳等都有分公司,规模相当庞大。

最后,看代理机构总部是否坐落在北京。

商标局坐落在北京,所有的商标申请都要提交到北京,所以选择一家北京的代理机构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商标代理风险有哪些?怎么防范?

虚假宣传、误导客户是商标代理行业失范发展的典型表现。

有些代理机构对外宣称是“国家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某某工商局商标注册中心”,表示“商标百分之百可以注册成功”“在客户没付款、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可以为客户先行占有商标”等,这些宣传上的谎言很容易被消费者识破,而这将直接造成他们对代理机构的“信任恐慌”。

弄虚作假、欺诈经营同样体现商标代理行业的失信状态。

商标代理机构在进入市场前,除了要办理企业经营的必需证件外,还要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备案,只有备案成功,才能获得代理商标注册的资格。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商标代理机构尚未备案成功,就通过委托他人提交注册申请等方式开展业务,让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还有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根本不向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等到申请人询问和催促时,才伪造相关文书应付了事,甚至经营一段时间后就关门、消失,让申请人“竹篮打水一场空”。

商标代理行业的扭曲发展还体现在代理机构咨询服务低质、专业水准缺失和不正当竞争上。

近年来,各种主体、各类人员纷纷涌进商标代理行业。某些代理机构一味追求业务量、签单量的增加,对服务质量不甚重视,从而造成申请人商标权益的损失。另外,为了抢夺市场资源,各种恶意压价、诽谤中伤等手段也被一些代理机构用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鉴于目前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层出不穷,作为一名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我建议申请人从以下4个方面出发,防范代理陷阱。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第一,先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代理机构资质,从中选择可信赖者为自己提供代理服务,原则上尽量选择成立时间久、综合信誉好的代理机构。另外,可以优先考虑北京地区的代理机构,因为其在地理位置上便于与商标局联系沟通、递送材料。或者选择当地代理机构,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利于及时解决。

第二,对欲申请注册的商标在行业划分上有一定了解。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准确了解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哪个类别,并根据未来发展规划判断需要在哪些关联类别上注册商标。这样可以防止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为了多收费而怂恿申请人进行不必要的全类别注册。

第三,掌握商标注册程序,关注注册申请动态,避免轻信代理机构的承诺。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是按申请时间的先后进行的,不存在“插队”之说,要避免相信代理机构所谓的找熟人加快审查之类的保证。一般来说,在一个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从提交申请到收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应该在3~4个月,如果代理机构早于3个月拿到受理通知书或者晚于4个月仍未拿到受理通知书,都可能出现问题,这时申请人应该查询中国商标网,及时了解情况。

第四,正确对待商标驳回和商标异议。面对商标没有通过审查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摆正心态正确对待,并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驳回复审。当一些代理机构宣称复审保过时,申请人不能轻信。

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

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各阶段用时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注册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一)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是否是新创的,是否具有个性。具有个性的、新创的商标无疑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以便于区别要从商标本身的文字、图 形等构成要素诸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过于简单的图形、线条、或过于复杂的图案、普通数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语或广告宣传用语,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包装、 装潢、容器等一般被认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例如,以一条弧线为标志申请注册在第3类、第9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的化妆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由不予核准注册;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阳、仙鹤、流水、山石为背景图案,以“松鹤迎春”为名称的组合商标要求注册 在某日用品上,同样未被核准注册,其理由则是因“松鹤迎春”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吉祥用语,常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上,图案作为装饰性图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该商标无论从文字、图形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具备识别作用。

要求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在于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有的商标即使其构成要 素缺乏显著特征,但由于商标的长期使用已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可以取得注册,应予以保护,例如,将三角、半圆这样一些再简单不过的图形与某一特定商品相联 系并反复使用,使其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应当给予保护。再如,用于运动服装、运动鞋上的驰誉世界的“NIKE”商标,其信笔一挥的图案,单从构成要素上 看,简单的几无识别性可言,但也就是这再简单不过的一笔却具有了最为强烈的识别作用。所以商标的显著特征更要从商标是否已实际使用,是否已形成了与某一商 品的特定联系的角度去判断、认定。

(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种情形。一般来讲,前述的独创性商标是不会与他人的商标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尤其是借义商标往往会 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的,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会构成 侵权。

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样或商标名称读音完全相同。商标相同消费者就难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名称读音基本相同。虽然存在着差别,但差别并不明显,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例如,有人 将“姓啥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激凌、冰棍上,就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制品上的“娃哈哈”商标近似。“姓啥啥”与“娃 哈哈”两商标虽然文字不同读音不同,但字形极为相似。“姓啥啥”只是将“娃哈哈”的每一个字稍作改动,刻意将其“姓啥啥”与“娃哈哈”靠拢,利用消费者对 娃哈哈商标的信任,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导致误购。商标近似主要表现为“形”(外观)、“音”(读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种情况,通过比较两个商标, 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即为近似商标。

无论是商标相同还是近似都须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还需判断它们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或类 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即使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并不影响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能、用途、生产 工艺、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判断是否为同一种商品不难,但判断是否为类似商品比较复杂。因为除了要综合考虑商品的生产制造部门、原材料、质量、用途,甚至销售部门是否一致,还需从消 费心理方面考察。而且对不同的商标也可能掌握不同的尺度。对于在消费者中间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只要可能产生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那么也会将单从商品 学的角度看并不类似的商品判定为类似商品。例如,某企业以与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上注册的“嘉士伯”完全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糕点 和燕麦片上。就被判定为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而予以驳回申请,可见类似商品具有相对性。

什么情况下不能成为商标?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 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 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 如,“PDA”本来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当某一掌上电脑的生产者将其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通过使用,当它完全可以与同类商品的“商务通”、“名 人”、“快译通”区别开来时,就可以认为具有了可识别性,依现行法律可以获得注册。当然,“PDA”在当时法律明确禁止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 下获得注册,并非是由于它通过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部门不了解“PDA”为掌上电脑通用名称而发生的“事故”所致。必须指 出,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因为它本来就是“公共财产”。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 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 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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