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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进出口公司

来源:互联网 2017.06.05发布 2953人已读

注册进出口公司流程

注册进出口公司,需按公司法律规定的公司注册流程,依次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登记。

进出公司注册流程主要分为两大步:先要注册个公司,公司注册完成后再申请进出口备案手续。

其注册登记详细流程如下:

一、进出口公司名称核准

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查名,需要股东的身份证明并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查名通过后,工商局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有效期为半年。

二、签署工商登记材料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需签署《公司注册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并验资

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将注册资本打入帐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外资公司可以省略这项,要待外资公司注册完成后才开外汇帐户并进行验资。

四、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提交书面工商注册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五、刻章

公司营业执照审批下来后,刻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六、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书面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交财务人员身份信息。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公司注册基本完成,若开展实际业务,还需办理以下事宜:

八、开设公司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

公司银行基本帐户是公司业务往来转帐及支付现金的帐户,纳税帐户是纳税申报后缴纳税收的专用帐户。

九、办理税种核定

需财务人员前往税务局办理票管员资格,同时办理税种核定。

十、购买发票

根据公司经营范围中所列业务范围,办理发票购买。

十一、特殊行业审批

若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行业或产品信息,需办理许可证。例如,经营食品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危险产品要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行业许可证的时间一般在公司名称核准之后,办理营业执照之前。

办理进出口公司注册登记之前,需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材料、多少费用等等详细信息。若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需在进出口公司注册完成后,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注册香港公司 创立国际品牌

你万万也没有想到一个普通的中国人,只要凭身份证,无须出资,无须出门,就可以在香港成立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公司老板,实际上,香港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商贸地区,中国进入WTO以后,香港将会充当中国飞跃的火车头。把握商机,在香港设立公司,将为你的生意推波助澜。

成立香港公司的好处

(1)公司名称选择自由

(2)注册资本不必到位,无须验资,

(3)香港税率低,税重少;不赢利,不交税;

(4)香港银行开立储蓄,外弊,信用证户口,货弊流通迅速自由;(5)直接接收于开立信用证,避免汇率差损失;

(6)利用香港知名度,创立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国际形象;

(7)可向港府申请5-10年多次往返签证,为香港做出贡献较大者,可获得永久居留权。

申办香港公司的条件;一个股东以上,有效股东证照影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亦可),决定注册资本及股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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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进出口货物管理属性?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在管理属性上总体分为禁止管理、限制管理、自由进出口、关税配额管理四项。关于法律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属性,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一节 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 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十九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三节 自由进口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 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三十二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

第一节 禁止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三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五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并不晚于当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四十三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香港注册进出口公司,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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