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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分公司注册流程,合肥分公司详细流程

来源:互联网 2017.06.04发布 1166人已读

想要办理合肥分公司注册的朋友要多多留意相关信息了,现在办理分公司注册又有哪些流程要走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合肥分公司流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合肥分公司注册的流程是

申请同意后,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流程简介如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8)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9)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11)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合肥分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分公司是受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分公司注册资金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核准

只需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名称即可,通常可表述为:

①总公司名称+地域+分公司(如: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②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等(如: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分公司经营范围

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容不得超越总公司经营范围。

分公司注册地址

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

分公司财务核算

同一地区分公司成立后,会计核算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核定为非独立核算,不具备开局发票资格。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并可申请增值税资格。

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并且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外资分公司审批

外资分公司不需由各区外经委审批,直接到注册地所属工商局进行登记(特殊行业除外)。

合肥分公司与子公司应如何纳税?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三、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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