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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注册公司的利弊

来源:互联网 2017.05.31发布 1424人已读

注册海外公司劣势

解析注册国外公司的弊端

注册国外虽然有诸多的好处,但是不是所有的经营个体、机构都适合注册国外公司呢?了解了注册国外公司的利弊,我们就能很好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选择注册国外公司

A、国外公司是在国外成立的,属于离岸公司,受国外公司法约束,所以所有国外公司都不能处理人民币业务。虽然现在国家政策有意实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但是具体政策并未出台。无论是在国外开设本地银行帐户还是在大陆开设离岸帐户,都是不能够接收人民币的。

B、国外公司并不是万能的,注册国外公司后如果是做国际贸易比较合适,但是如果从事国内销售并不合适,因为国外公司是不能开除发票的。

C、国外公司成立后每年是需要年审年报的,此环节会产生几千元的年审费用,对于SOHO来说成本会相应增加一些。

D、国外公司不能在大陆租用写字楼挂牌经营,内地工商部门是不承认你的国外公司注册证书的,因为你的公司不是在大陆注册,在大陆没有任何经营权利。

空壳公司买卖常见问题

香港壳公司分为实壳公司、净壳公司、空壳公司三种:

实壳公司是指保持上市资格、业务规模小、业绩一般、总股本和可流通股规模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其产生的原因较为普通,任何证券市场上总会存在业务规模小、业绩平淡或不佳、股票流通量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在长期低迷的股市中更易见到这类公司。

净壳公司是指无负债、无法律纠纷、无违反上市交易规则、无遗留资产的空壳公司。净壳公司来源主要有两方面:

1、空壳公司企望港大股东在公司重整无望的情况下,解散员工、出售资产、清理债务、解决法律纠纷,进行一系列清理工作,最终只维持空壳公司上市资格,以备自己发展或合并新业务时使用;或售给欲“买壳”上市的买主及投资银行或相关专业投资顾问机构。

2、一些擅长经营“买壳上市”业务的投资银行或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专门搜寻空壳公司,避开有债务和法律纠纷等不利因素的“壳”公司,与分散各处符合要求的空壳公司的主要股东洽谈购并,完成买壳业务后对空壳公司进行净壳处理。

空壳公司是指业务有显著困难或遭受重大损害、公司业务严重萎缩或停业、业务无发展前景、重整无望或股票已经停牌终止交易的上市公司。空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多是实壳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转化而来。

目前,企望港购买香港壳公司这条便利的捷径得到越来越多的商业人士的认可。

香港壳公司是指具有上市公司资格,但因经营状况太差准备成为其它公司收购对象的公司,香港壳公司很多都是通过收购壳公司来借壳包装上市,或者重组企业资产开拓新项目。

空壳公司(Shell Corporation)

“空壳公司”也叫皮包公司、空头公司或现成公司(readymade company),是一种已经开设的公司法人,有公司名字,但是还未有经营业务的公司。

空壳公司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是发起人根据香港或英国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没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没有投资者认购股份,不会发生经营及债权债务;需要公司时,投资者只需要将董事和股东交给公司秘书,由他制作相关文件,一般在数小时便可完成。

购买壳公司注意事项:

中国境内买方应该在香港聘请专业的香港会计师,协助在联交所主板上市或者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寻找合适的收购目标,并且与卖方(目标壳公司的大股东)探讨收购其股权的交易条件。

买方一般需要提前注册一家离岸公司,或者收购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收购方载体,例如:英属开曼群岛公司。

买方委托财务顾问和境外律师与卖方的财务顾问及律师接洽,双方签署保密协议。买方的财务顾问和境外律师向卖方就公司的财务和法律状况发出问券清单,以便进行尽职调查。领取壳公司各项详细的内部财务资料和法律文件后,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指出需要对方进一步澄清的事项要点;买方对资产和债务问题基本认可后,向卖方代表律师缴纳收购价款的10%(或双方协议)作为买卖诚信金。

双方签署买卖协议后,由财务顾问起草“公布”,送联交所和证监会审批,“公布”文稿通过后在指定报章刊载;在此之前,卖方公司需要在交易所停牌,“公布”刊出后向交易所申请复牌。

如果卖方通过收购持有壳公司股权达到30%的时候,买方需要按照《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中第26条规定,向壳公司其余所有股东以同样价格进行全面现金收购。当控股达到50%时,需要向壳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无条件全面收购要约。因此,收购方须同时预备全面收购的资金。全面收购时间和准备收购文件至少需要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

买卖交易完成后,买壳价款支付给卖方,卖方持有的股权正式转给收购方,同时,壳公司原董事辞职,买方委派其代表出任上市公司主席和董事,控制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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