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北京如何注册商标,北京公司注册商标

来源:互联网 2017.05.24发布 1276人已读

商标注册流程和时间有什么规定?

1、设计——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可委托我司或自行设计。商标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1)独创性,即商标的设计要有新意;一方面要符合显著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创意的商标容易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迅速占领市场。(2)商标的名称应避免与商品的功能联在一起。(3)商标的设计要突出主题,合理布局。

2、查询——商标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历时长久。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更长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查询服务有两种:一种内部查询服务;另一种是代理政府查询服务,时间为7-14个工作日。

3、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文件递交至香港知识产权署。

4、受理——香港知识产权署收到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后,给予一个申请编号后,发放受理通知书,时间大概为一周。

5、审查——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过程。 形式审查即商标注册处在审查有关申请前,会先详细检视申请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内须填写的部分是否已经填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所需资料是否不全。如一切妥当,申请程序会进入下一阶段(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即完成检查申请的不足之处并确定所有资料备妥后,商标注册处会翻查商标记录,以确定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是否有其它商户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注册处会同时查核有关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订的注册规定。如审核通过,申请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登宪公告阶段)。

6、公告——商标注册处核准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7、注册——商标公告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注册成功。正常情况下取得注册证书为6个月左右。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六个月按时进行续展即可。

什么是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商标抢注有哪些形式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注册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一)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是否是新创的,是否具有个性。具有个性的、新创的商标无疑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以便于区别要从商标本身的文字、图 形等构成要素诸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过于简单的图形、线条、或过于复杂的图案、普通数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语或广告宣传用语,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包装、 装潢、容器等一般被认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例如,以一条弧线为标志申请注册在第3类、第9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的化妆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由不予核准注册;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阳、仙鹤、流水、山石为背景图案,以“松鹤迎春”为名称的组合商标要求注册 在某日用品上,同样未被核准注册,其理由则是因“松鹤迎春”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吉祥用语,常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上,图案作为装饰性图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该商标无论从文字、图形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具备识别作用。

要求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在于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有的商标即使其构成要 素缺乏显著特征,但由于商标的长期使用已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可以取得注册,应予以保护,例如,将三角、半圆这样一些再简单不过的图形与某一特定商品相联 系并反复使用,使其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应当给予保护。再如,用于运动服装、运动鞋上的驰誉世界的“NIKE”商标,其信笔一挥的图案,单从构成要素上 看,简单的几无识别性可言,但也就是这再简单不过的一笔却具有了最为强烈的识别作用。所以商标的显著特征更要从商标是否已实际使用,是否已形成了与某一商 品的特定联系的角度去判断、认定。

(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种情形。一般来讲,前述的独创性商标是不会与他人的商标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尤其是借义商标往往会 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的,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会构成 侵权。

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样或商标名称读音完全相同。商标相同消费者就难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名称读音基本相同。虽然存在着差别,但差别并不明显,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例如,有人 将“姓啥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激凌、冰棍上,就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制品上的“娃哈哈”商标近似。“姓啥啥”与“娃 哈哈”两商标虽然文字不同读音不同,但字形极为相似。“姓啥啥”只是将“娃哈哈”的每一个字稍作改动,刻意将其“姓啥啥”与“娃哈哈”靠拢,利用消费者对 娃哈哈商标的信任,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导致误购。商标近似主要表现为“形”(外观)、“音”(读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种情况,通过比较两个商标, 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即为近似商标。

无论是商标相同还是近似都须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还需判断它们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或类 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即使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并不影响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能、用途、生产 工艺、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判断是否为同一种商品不难,但判断是否为类似商品比较复杂。因为除了要综合考虑商品的生产制造部门、原材料、质量、用途,甚至销售部门是否一致,还需从消 费心理方面考察。而且对不同的商标也可能掌握不同的尺度。对于在消费者中间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只要可能产生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那么也会将单从商品 学的角度看并不类似的商品判定为类似商品。例如,某企业以与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上注册的“嘉士伯”完全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糕点 和燕麦片上。就被判定为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而予以驳回申请,可见类似商品具有相对性。


商标注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