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2017注册公司验资报告

来源:互联网 2017.05.12发布 1110人已读


此次公司法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注册公司流程及材料

一、公司的注册条件

1、要有公司的名称,也就是公司名字如:XX+市/+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标准公司名称全称。

公司注册名称的三种组成形式:

(1)xx市+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字号+xx市+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3)字号+行业特点+xx市+组织形式。

2、要有公司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

3、要清楚公司主要业务,也就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比例;

4、要有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租赁合同(需要房管局登记备案过的);

5、若非正式的办公地址,要办理临时场地证,工商会让人上门检查消防:装灭火器和应急灯(7个工作日);

二、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

1、公司名称核准,想好不下5个名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只要事重复就无法通过。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带齐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章、法人章去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一个临时账户,股东可以将股本投入其中,且由于认缴制所以无需再找事务所验资了;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写和股东法人签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递交给工商局的注册科,审查完没有问题会发放一份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领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连备案3个工作日)

5、临时户转基本户 ,带齐全部办理完毕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开户行办理基本户(5个工作日领取)

到此公司的注册基本已经完成,全部证件有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三、公司注册的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董事会签署;

3、由发起人亲自签署的或由会议的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自签字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相当于股东会决议(设立);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一结构系统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明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通过将公司权力分解给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使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与平衡,从而保证公司的良性运转,同时也最大程度的运用制度的力量来限制公司经营管理者滥用权力。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即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直接导致了公司决策由股东垄断,因此可能导致股东滥用决策权、决策不科学等不利情况出现。

(一)建立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的唯一性,使得单一股东身兼股东和董事之职,决策权与执行权于一体,公司内部的监事难以有效发挥监督职责,从而容易使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因此,必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立监事会,在公司内部真正形成能够与股东权力相互抗衡的监督权。为了促使监事会能够有效发挥监督职责,必须对监事会成员身份做出限制。

首先,公司股东不得入选监事会成员,不得干预监事会行使监督权。

其次,公司员工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发展状况与他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必须让公司员工进入监事会,而且必须适当的提高公司员工所占监事会成员比例,可以设定为公司员工人数不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提高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对公司股东的有效监督。

再次,引入独立监事制度,可以委托社会上与公司和股东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以保证能完成相关工作。独立监事的工资报酬可以委托相关的会计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发,且标明公司不得无故解除独立监事身份,以保证独立监事能独立行使监督权,避免股东干扰。

最后,引入浮动监事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自身特殊性,导致公司债权人更加容易受到损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状况直接关乎到自己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债权人定会更加认真的监督公司运行,当发现公司做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债权人代表,以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建立股东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一规定只能表明公司投资主体的身份,不能真正起到防止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作用。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力,维护债权人利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并在每年公司分配利润以后对股东财产及时更新登记,以防止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与此同时,为了保护股东的隐私权,必须严格限制股东个人财产信息的公布范围,只有特定的人(如公司交易相对人、债权人等)经法定程序如向工商局申请、诉讼程序等才可以查询股东的个人财产信息。这种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有助于借助外部的监督力量主要是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督促股东,防止其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建立提取资本储备金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债权人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财产混同,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股东个人财产上,致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权人,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004年《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目的是想通过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设定,尽可能的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但实践中由于操作性不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

而2014年的《公司法》更是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更为一些人开办“皮包公司”大开方便之门,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券的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满足了个人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降低投资风险的需求,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流入投资市场,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公司股东往往成为最大受益者,公司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却经常得不到保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单一股东可以通过分红或报酬等形式轻松将公司财产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而一旦公司运营状况恶化或者面临破产清算时,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带来的损失完全由债权人承担。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7注册公司验资报告,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注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