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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查询,查询商标是否注册

来源:互联网 2017.05.12发布 1323人已读

网上如何查询商标是否注册

1、商标的查询方法比较复杂,今天我们介绍一下网上查询的基本步骤,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商标事务所委托查询。

2、首先,我们进入中国商标网,官方提供了四种业务:商标近似查询、商标综合查询、商标状态查询、错误信息反馈。

3、我们点击进入商标综合查询:用户可以按商标号、 商标、申请人名称等方式,查询某一商标的有关信息。

4、里面提供了5种查询方法 国际分类号、注册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名称(中、英文),对于查询是否注册来说,我们只需使用“商品名称”来是即可。

5、我们以搜索“百度”为例,在商标名称中输入百度,再点击查询

6、如果查询到有结果,说明商标已被注册。那就只能换一个商标了

7、如果查询到“抱歉!没有查询到任何结果”,那么恭喜你,商标尚未注册,赶紧去注册吧

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要求

首先,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其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注册商标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商标注册费用多少钱(仅参考)

注册费用按类别按个数收取,每类每个商标费用:

19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900)

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2000)

什么商标不可以申请注册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图形。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所以,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2、除了具有显著性,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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