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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

来源:互联网 2017.11.03发布 1022人已读
标签: 商标注册


商标在现代商业社会中重要性是愈发凸显,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会依据在先申请原则来决定核准注册商标,哪什么是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原则呢?

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加剧,商标的重用是愈发凸显,注册商标持有者该商标专用权,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可能会被商标局驳回,因为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究竟什么是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原则呢?

《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局会为每份注册商标申请赋予其各自的申请日期,然后商标审查专员再根据不同商标申请人在相同或近似商标上的注册申请日期顺序,以决定那件注册商标申请会被核准注册;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会核准相同或近似商标中最先提出申请注册的那枚商标,不过其前提是该商标没有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肖像权、姓名权等,也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等问题。审查员在核准了最先申请到商标之后,会驳回其后申请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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