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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书数字化引版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 2017.06.09发布 1356人已读

近日,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今年一月份,他们立案受理了诉讼数量高达300宗以上的数字图书侵权官司。

原告是一家叫三面向的版权代理公司,而被告赫然是深圳三家大型图书馆——“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和“深圳大学图书馆”。理由是,图书馆的网站未经授权,把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并且上传,提供给网络用户下载,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

图书馆竟然因为传播图书被告上了法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起因:为用户提供

数字化作品被告侵权

小钟是一名大学生,在写论文期间,他经常需要去图书馆查找一些参考书目。他在宿舍的电脑里打开了深圳图书馆的网页,点搜索数字资源,便链接进了“深圳文献港”的网络平台,然后输入搜索的书目名称,马上得到了一份书目列表。点开书目名字,网页会提供一种叫“文献传递”的书目获取路径,再点进去,就进入了“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的页面,页面显示“您需要的全文将发送到您填写的邮箱中,请注意查收 ”。小钟留下了自己的邮箱,几小时之后,小钟就在邮箱里收到了自己需要的参考书目。

小钟,是深圳图书馆成千上万使用者之一,他的使用方法大大节省了上图书馆借书的时间,这也是深圳这座图书馆之城走数字化之路的一个目标。然而,正是图书馆提供的这些“借阅”便利,让自己坐上了被告席。

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今年1月份立案、4月份陆续开审的300多宗诉讼,都是以某一篇涉嫌遭侵权文章(图书)为主体。

原告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认为,在这一个操作过程里,用户可以通过图书馆获得著作权人的数字化文章。图书馆的网站未经授权,把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并且上传,提供给网络用户下载,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

记者还了解到,300多宗案件里,每一宗的索赔数额并不高,都是几千到一万元左右,但合起来也是一个不小的金额了。

各方说法

版权公司:这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

300宗诉讼的原告,是专门打版权官司的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自2005年开始,他们先向作者购买作品版权,再向转载该作品的网站、媒体、企业等索赔著作侵权赔偿金,每一宗官司的数额不多,从几百元、几千元到几万元都有,其行为在媒体报道后引发过不少争论。

“三面向”深圳的代理律师刘岩表示,图书馆的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新型的侵权模式,图书馆机构把版权人的纸质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进行网络传播,版权人并没有从中获益,这是发生在文献传递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版权人有权追讨损失。

刘岩说,现在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给人带来便利,很多网络媒体、自媒体等都大量转载他人的文章,很多都没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肆意侵犯著作人的权利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何保护版权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我们的目的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和著作权法的尊严,这种网络 免费的午餐 不能再继续了。”

图书馆:没有未经许可数字化版权人纸质作品

记者多次联系了深圳图书馆,他们以案件还在审理为由不愿多做回应,给本报全媒体记者做了一个书面答复。深圳图书馆表示,深圳图书馆秉承公共图书馆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框架下为广大读者提供图书馆服务。深圳图书馆从未未经版权人许可数字化版权人的纸质作品,“三面向”所诉不是事实,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定。

法院:开庭多时仍未判决

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这300起诉讼都已开庭,但目前还未判决。因为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法院的办案法官并没有对案件发表任何观点和看法。

记者通过法院工作人员从侧面了解到,法院对这一系列案件的判决非常慎重,曾多次进行研讨。因为案件的判决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图书馆的数字化之路会直接影响广大市民的生活。

【数据】

深圳是一个图书馆之城。2004年,深圳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要建设图书馆之城,截至2016年年底,深圳共有公共图书馆627个,其中市级图书馆3个,累计持证读者208万人,超过全市常住人口的15%,年度文献外借量1228.53万册次。

打造数字图书馆,也是深圳图书馆业界多年来的一个目标,深圳还有专门的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而深圳文献港作为一个网络平台,集合了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城图书馆等图书馆馆藏。据其公布的数据,2016年,“深圳文献港”网站访问量4659.99万页次,移动门户访问量4204.36万页次,同比增长27.4%;为市民提供文献传递服务21.56万篇次。

【专家分析】

焦点在于图书馆是否

自行数字化他人作品

图书馆网站、深圳文献港和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都是免费为用户服务的公益网站,图书馆网站是由图书馆自办的,深圳文献港是政府办的,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则是一个全国性的文献服务平台,国内很多图书馆都有参与到该平台里面来。

为什么原告方会认为图书馆传播数字化作品构成了侵权呢?深圳知名法律评论员张兴彬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张兴彬说:“此规定为图书馆设定的前提是该作品本身就是数字化作品,且即使该作品本身就是数字化作品,图书馆也只能对身处馆舍之内的阅读者提供,而不能直接上传互联网供不特定的公众阅览。”

张兴彬指出,图书馆是否自行数字化他人作品,是否超出服务范围向图书馆外的公众提供阅读服务,是原告提起图书馆侵权的依据,也是该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最终还是要看法院如何认定这个问题。

记者查阅该条例发现,对于图书馆将馆藏的印刷作品数字化后分享给读者的行为该条例并无明确规定。

图书馆数字化运营关键要解决版权问题

随着著作权越来越被重视,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图书馆数字化运营的出路又在何方呢?张兴彬认为关键还是要解决版权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类畅销书作家,张兴彬也先后出版过几部书籍。他说,作为一名作者,我们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得到最大范围的传播,但是传播者也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否则就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解决版权的关键问题,规范数字图书的运营行为,让读者养成付费阅读数字化作品的习惯,就能在作者、平台、读者间寻找到最佳契合点,达至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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