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第一次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维持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这种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方式要求,自申请日起满二年,不管申清人是否获得专利权,都得一年一缴,程序复杂,而且容易出错。第二次修改并于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方式改为:“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这一修改表明,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