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评委的裁定书:申请的理由是,“方大同”系申请人中文姓名,已在中国及华语地区取得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姓名权的侵害。此外,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且混淆和误认已实际发生。
2016-06-23 1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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