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加拿大商标权代理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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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时间:2016-12-09 17: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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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拿大商标权代理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加拿大地处北美,原为印第安人与因纽特人居住地,17世纪初沦为法国殖民地,18世纪中期又被割让给英国。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不列颠北美法案》,承认加拿大为英联邦国家。1982年,英国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法案》,加拿大议会获得立宪、修宪的全部权力,成为真正的独立国家。
正是由于这样的历史渊源,所以加拿大的法律传统受英国法影响最深,除了原法属殖民地的魁北克省,加拿大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是根据英国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演变而来的,因此从法律传统上来看,加拿大隶属于普通法系。普通法系不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成为例外,包括英国和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已颁布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拿大也是如此。1867年的《不列颠北美法案》将知识产权的立法权授予联邦议会,所以,自20世纪以来,加拿大即陆续颁布了《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等知识产权立法,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1]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颁布于1985年,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12月31日。除了《商标法》,还有颁布于1996年的《商标法条例》,也进行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7年10月1日。本文拟结合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法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加拿大法院的相关判例,对加拿大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评论,以期对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借鉴,并引导我国企业在进入加拿大市场时构建科学合理的商标战略。
一、商标注册
根据加拿大《商标法》,商标是指一个人用于将其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佣、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佣、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别的标记,包括证明标记(certification mark)、识别性外观(distinguishing guise)和意图使用商标(proposed trade-mark)。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非注册商标,注册并非强行性规定。
除了一些禁止性标记,如皇室、皇室成员、总督等的徽章、饰章等,“红十字”、“红新月”等特殊标志,官方标记和印记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之外,其他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来使用;而要申请商标注册,则除了上述禁止性标记不能申请注册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限制,比如不能用活着的人或死亡未超过30年的人的姓名来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与他人商标相混淆的标记等,也不能申请注册。根据加拿大知识产权署网站的介绍,自2012年3月28日开始,遵照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指令,商标注册局开始接受声音商标(soundmarks)的注册申请。[2]实际上从加拿大《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并不禁止对声音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只是在此之前,商标局尚未核准过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此有必要对加拿大的商标注册和管理机构进行简单介绍。隶属于工业部(IndustryCanada)的加拿大知识产权署(Canadian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是加拿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其下设商标注册局(Office of theRegistrar of Trade-marks)(以下简称商标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等有关事项,包括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公告,定期出版《商标期刊》(Trade-marks Journal),管理商标异议程序等。商标局每年大约要受理45, 000份商标注册申请。[3]商标局内设商标异议委员会(Trade-marks Opposition Board, TMOB),专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及商标撤销申请。对于商标局或者商标异议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各省最高法院或者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在加拿大要申请商标注册,大致要经过5个程序:申请、审查、公告、异议和核准注册。
(一)申请
申请文件的内容应该包括商标的名称或图案、商标使用或拟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商标使用或在加拿大为公众所知的时间、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如果商标在国外已经获得注册,则应向注册官递交由该国注册机构签发的商标证明文件的副本,这有助于其在加拿大的注册申请获得顺利通过;另外,如果该商标在加拿大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在国外已提出过申请,则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主张商标注册申请的国际优先权,以国外申请日作为在加拿大的申请日。
对于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其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声明;其二,描绘声波的图样;其三,对声音的文字描述;其四,包含该声音的电子录音。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文件之前,对拟申请的商标进行预先检索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可以防止自己的申请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受理待批商标相冲突,从而防止自己的申请被驳回或者降低以后发生侵权纠纷的可能性。加拿大知识产权署建设了“加拿大商标数据库”(Trade-marksDatabase),在其官方网站上即可进入并免费检索。该数据库包含了在加拿大已注册和受理待批的所有商标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使拟注册的商标最大限度避免侵权或因混淆而被驳回或提出异议或撤销,最好再进行商号(trade name)的检索。在加拿大,商号是允许作为商标来使用的,而加拿大对未注册商标同样提供保护。但由于商号是商业主体在其从事业务的省份根据各省法律登记的,不像注册商标一样,有一个系统全面的数据库,所以对商号的检索较为繁琐和困难,因而建议申请人聘请专门的商标代理人进行检索。
由于加拿大商标局是自2012年3月28日才开始受理声音商标的申请,所以目前在“商标数据库”中无法查到声音商标的相关数据。根据加拿大知识产权署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截至2012年4月16日,商标局共受理了两件声音商标,一件是米高梅公司(METRO-GOLDWYN-MAYER LION CORP.)的“狮吼声”(该商标申请在1992年即已提出,但一直未获通过,并一度被商标局驳回。联邦法院正是针对该申请发布T-1650-10号指令,要求商标局对该申请进行公告,从而使声音商标的注册在加拿大成为可能)。另一件是一家叫做“Mars Canada Inc.”的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申请的由多种乐器合成的一种声音,拟用在巧克力糕饼和糖果上。
由于加拿大没有正式的商品分类制度,因此一件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人只需要缴纳一份商标申请费用,该费用如果通过知识产权署网站在线缴纳,是250加元,通过其他方式缴纳则为300加元。
(二)审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首先,要审查商标是否有违反《商标法》的不可注册的情形;其次,要对商标数据库及相关商标记录进行彻底检索,以确定该申请没有与已注册的或申请待批商标产生冲突。对于审查员的质疑,申请人应及时回复,如未及时回复,或者回复仍然不能使审查员满意,商标申请将会被视为放弃或者被驳回。
在这一程序中,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非显著性部分,则会要求申请人递交一份就该非显著性部分不主张权利的弃权声明。
如果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没有问题,则审查员会将商标申请在《商标期刊》上公告,并留出一定时间供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不被支持,则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书。
(三)公告
在商标注册申请正式公告前,审查员将会对商标做公告前检索,以确定在审查的几个月中,没有人获得注册或者申请与该商标相冲突的商标。如果公告前检索没有发现针对申请商标的冲突情况,那么该申请将会在《商标期刊》上公告。
(四)异议
自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的异议声明,对于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的资格等提出质疑,商标局会同时听取异议人的异议和申请人的答辩,并作出异议成立驳回商标注册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的决定。
(五)核准注册
如果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提交异议时已过异议期或提出的异议申请被裁定不成立,则商标局会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商标局将根据法院对上诉的判决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拿大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在申请文件中标明其申请的基础,即该申请是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已在加拿大驰名、商标已在外国使用并且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还是商标的意图使用。对于前三种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局应即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而对于意向使用商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已实际使用的声明,商标局在收到声明后才会为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否则视为放弃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的日期应登记在注册簿上,自登记之日起,商标注册生效。商标注册的保护期是15年,期满后可以续展。
二、商标异议与商标撤销、商标无效
(一)商标异议
根据加拿大《商标法》第38条,在申请商标被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向商标局提交异议声明。异议的理由包括:其一,该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即申请时需要提交的与商标申请基础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完备等;其二,该申请的商标不具有可注册性;其三,该申请人无权注册该商标;其四,该商标无显著性。
具体受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是商标异议委员会(TMOB)。如果审查员经初步审理认为该异议不成立,未涉及商标可注册的实质性问题,可以驳回该异议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如果审查员认为该异议申请涉及到商标可注册的实质性问题,则会向注册申请人送达异议书的副本,并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答辩,同时将答辩书的副本送达异议申请人。如果注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对于商标异议的申请,异议申请人或注册申请人都可要求商标异议委员会举行听证。
在审查有关证据或依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后,审查员可以根据审理结果,驳回商标申请或驳回异议并将驳回通知及驳回理由通知当事人。对于商标异议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申请被异议,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并未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此时最好委托一家商标代理机构介入异议程序,这同样适用于试图对他人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因为在加拿大商标异议程序非常复杂,不仅费用不菲,持续时间也比较长,一项完整的异议程序的解决可能会持续2年的时间。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加拿大总检察长诉艾弗杰公司一案[4]中,将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注册申请与依当事人异议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申请作了严格的区分,传递了这样一个观点:作为商标管理行政机构,商标局的权限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私权上的纠纷应由当事人自行解决,而非由行政机构越俎代庖。
联邦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商标局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只有当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完整)、商标不具备可注册性或者与其他受理待批商标相混淆的情形下,商标局才有权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在正常的申请程序下,商标局应该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只要申请没有与在先申请但处于待批状态的商标申请相混淆,也符合《商标法》第37条第1款的其他规定,商标局就应该公告该注册申请。如果有其他人主张在先使用以及混淆的存在,应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提出。
(二)商标撤销与商标无效
根据加拿大《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商标注册无效:其一,该商标在注册时不具有可注册性;其二,在该商标的注册效力被提出疑问时,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其三,该商标已被申请人放弃;其四,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是有权获得该商标注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