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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版权为基石建立期刊数据库

来源:互联网 2018.01.09发布 1246人已读
标签: 知识产权

如今,国内知识资源数据库平台蓬勃发展,一些大的数据库平台收录海量的期刊报纸内容、学位论文及会议论文,进行数字化加工,再通过网络平台、APP进行传播,提供下载服务或者采取打包、定制等方式对国内外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图书馆等机构用户进行销售。然而,一些数据库企业长期大量收录并传播他人作品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引起了很多权利人的不满,并引发了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发生。2017年7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就会员汪曾祺著名短篇小说《受戒》对中国知网提起诉讼。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文著协负责人表示,还将陆续对侵犯会员著作权的其他知识资源数据库平台等展开诉讼维权行动。

数据库引发的版权之争不仅事关作者、期刊的权益,也与数据库的发展息息相关。为此,文著协近日举行的第七期沙龙聚焦期刊数据库平台,邀请专家分析其获取授权的模式,揭示其中的版权风险,以期探讨数据平台的合规发展及与作者、期刊社的共赢合作之路。

盈利模式不断创新

据介绍,目前国内主要的学术类期刊数据库主要有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知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维普)、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万方),以及龙源期刊网、超星、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等。发展至今,这些数据库平台已发展了多种盈利途径。以中国知网为例,该平台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将数据库整体售卖给各个机构单位,每年收取相关费用,科研院校是数据库平台的大用户。对于已付费的机构用户,如需要更新的论文,还需要再次付费。此外,用户付费下载也能带来部分收益。文著协副总干事罗向京介绍,查重也是期刊数据库平台获利的方式之一。一些数据库会将查重账号卖给学生,一篇硕士论文的查重需花费几百元。

随着技术的发展,期刊数据库的盈利模式还在不断丰富。罗向京介绍,有的平台正在探索推出一种新的模式--“域出版”,即聚集各行业的出版人和知名专家学者,对该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选题策划、组织文章并进行集中审稿,最后将这些内容按类聚合出版。这种模式类似电商平台,由期刊社自己经营。

权利来源应该合法

目前,国内期刊数据库平台一般是通过期刊向作者取得授权的。《中国版权》执行主编郑晓红介绍,大部分期刊是在征稿启事或每期版权页上醒目位置刊登声明:“……本刊已被XXX、XXX数据库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同意文章被收录。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和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在实践中,如果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期刊社一般只做纸质出版,而不再授权给数据库。罗向京补充介绍,版权声明内容各有不同,有的甚至针对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的权利。

在业界,数据库通过期刊社发声明获得授权引发的争议较大。那么,版权声明的性质与效力怎样?

首先,版权声明是否构成合同条款?罗向京认为,首先要分析声明的法律性质,许多期刊社对此的认识还比较模糊。目前大部分期刊社刊登的版权声明,都是期刊数据库提供的模板。期刊的版权声明刊载的内容是否都可以构成出版合同的条款?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涛认为,投稿采稿行为达成一致后,可以构成合同条款。

其次,版权声明是否有效?虽然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来看,版权声明是可以成为合同条款的,但具体到相关声明的效力,陈明涛认为,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做出的,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排除了签约方的主要权利,条款应当视为无效。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巍则认为,现有版权声明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声明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作者私权利的处分,该声明不能视为作者与杂志社合意的达成。

版权声明是由期刊社向潜在投稿作者做出的提示,如有法律上的瑕疵首先应由期刊社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不是意味着数据库平台可以免责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认为,“先许可后使用”是著作权法使用的一般原则。使用者只要是使用他人作品,对其来源都应负有注意义务,数据库也不例外。

版权风险需要防范

如果未经授权收录他人作品,期刊数据库平台应承担哪些责任?有专家指出,知识资源平台如果未经授权聚合众多报刊文章、硕博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权利人可以向版权执法机关或文化执法部门投诉,要求版权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予以查处,这首先涉及到如何理解“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梁飞介绍,国家版权局在对“如何认定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有批复,该批复是2006年的《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在业界,期刊数据库平台引发的版权争议很多,但发起诉讼的案例不多,这与判赔额不高有很大关系。关于以往案例中作者维权的判赔额,罗向京曾做过统计,期刊文章的侵权赔偿总体不高,平均在200元/千字左右,一般500元至600元每篇。对此,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指出,单篇期刊文章从数据库中获得的收入微乎其微,是数据库的强势地位造成的,因此,只有通过集体维权才能降低维权成本实现有效维权。

如何建立有效的集体许可机制?梁飞提出,可以尝试建立以文著协作为权利方的代表与数据库进行协商谈判的机制。数据库与作者并非是对立的关系,作者尤其学术作品的作者希望传播渠道越多越广,数据库也不能因此漠视作者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可以选择合规且更有效率的方法,与相关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拿出各方都获益的方案。罗向京表示,文著协正在努力,先代表会员与数据库协商谈判,希望能够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集体许可机制。她同时认为,期刊社也要组织起来,在与数据库平台合作当中争取更多话语权。期刊社的优势在于掌握内容,但弱势在于单个期刊社力量太小。内容产业要健康发展,产业链上的各环节包括作者、期刊社、平台等应形成合力。

文著协起诉中国知网侵权后,多家律所找到文著协谈合作,意欲进行批量诉讼。张洪波表示,一些大量侵权使用作品的平台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权利人抱团,也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及时介入进行规制,还需要法院依法做出较有力度的判决。期刊数据库的版权问题涉及到产业链各个环节,其中作者、期刊社、数据库平台三方在版权许可上的认识、态度、能力和措施至关重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之起到积极有效的沟通桥梁作用。(记者:窦新颖)

相关链接:张炜诉书生公司获赔9万元“稿酬”

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张炜与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稿酬计算标准,结合侵权人主观恶意、作者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书生公司按每千字300元标准赔偿,全额支持了张炜主张的9万元赔偿数额,驳回书生公司上诉请求。

张炜诉称,其是图书《冬天的阅读》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书生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图书数字化后上传至其经营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系统。该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余元。书生公司辩称,数字图书附随软件销售《冬天的阅读》的收益为零,张炜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张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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