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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知识产权转让发明人可享70%股权

来源:互联网 2018.01.08发布 1332人已读
标签: 知识产权

核心提示:1月2日,太原最新印发公布的《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11条具体举措,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规定》提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

1月2日,太原最新印发公布的《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11条具体举措,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

《规定》提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鼓励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鼓励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太原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向市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太原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按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对太原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太原市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太原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对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购买省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13%,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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