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41项行政事业收费取消或降低,其中包括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注册官费。
以下为具体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1日以后关于商标注册相关的具体费用调整类目: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消息:2017年03月30日,商标局发布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现将商标局2017年商标注册最新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公告如下:
1、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 每个商品加收30元)
2、受理变更注册商标费 250元
3、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1000元
4、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5、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6、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250元
7、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8、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9、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0、商标异议费 500元
11、撤销商标费 500元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13、出具商标证明费 50元
以上是国家商标局最新收取的国家规费,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会收取500-1000元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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