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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12.07发布 954人已读
标签: 知识产权

国知发管函字〔2017〕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经集中评定,确定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7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并原则同意各园区的试点工作方案。上述园区的试点工作周期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试点期间,我局将对试点园区进行工作指导和跟踪管理,督促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园区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将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纳入地方专项计划,予以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确保试点工作方案有效实施。试点园区应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作为园区建设工作的重点,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积极开展专利导航、布局和运营工作,培育高价值专利,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试点期满后,我局将会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各试点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知识产权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确保试点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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