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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来源:互联网 2017.11.16发布 1496人已读

进入21世纪高科技时代,人工智能涉及工业、农业、医疗保险等多个不同的领域,那么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将会是怎样的?会不会面临这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呢?


人工智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从商业角度来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和人工智能科研成果的保护。这两方面的根源都是一致的,即如何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一项创新产品,其保护范围如何。

虽然这个问题的根源与其他科技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无异,但在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时,机器是否可以作为发明人将其作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法律的局限和盲区。以现行美国专利法为例,专利标的包括“任何在太阳下人为的事物 (include an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is made by man)。”很明显,人工智能并不是“人”(man)。因此,美国知识产权律师Decosta 和Carrano近期在Finnegan上发表文章表示,人工智能所研发的产品是否可以进行专利保护这一问题是法院无法回答的,需要国会对此修订《专利法》。

两位律师在这篇文章中介绍了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种方式,其中除了被国内学者探讨最多的著作权保护,更多的探讨了专利保护以及商业机密保护,并比较了人工智能面对这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难点及优势。本期我们主要介绍人工智能的专利保护。

A.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可以受专利保护?

美国专利局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可以通过申请进行专利保护。专利类别706为"数据处理:人工智能"。在过去的很多年中,很多人工智能都通过了专利申请,成为706专利下的一份子。而这类专利申请的难点与其他软件专利申请一致,即该技术所保护的对象是否为一个抽象概念。在将商业模式与软件专利的这一申请要求明确的Alice一案之后,各类软件专利,尤其是以复制人类活动为主的人工智能,都进入了寒冬期。

B.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有哪些策略?

在Alice案后,面对软件专利申请专利的普遍难题,Decosta 和Carrano为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三项策略:表达用词、“答题点”、详述程度。

1. 表达用词

在申请的专利说明中将技术描述为"数据使用",而非"数据生成"。专利人所要保护的对象应该是一项物理应用以及一项传感器的新构造,而非是通过运算得出的某些数学公式。当然,仅仅注意这些也是不够的。除了要专利申请主体适格,也要注重专利的创造性。联邦上诉法院在2015年的Vehicle Intelligence and Safety与梅赛德斯奔驰公司的判决中就明确道,即使列举了对数据的使用,缺少详述如何提升系统准确性、速度、可靠性会使一项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2.“答题点”

人工智能技术通常都含有不同程度的计算机编程,因此Decosta 和Carrano两位律师建议人工智能专利中可以阐明人工智能对“计算机可读取媒体条款(CRM: computer-readable medium claims)”的使用。CRM条款通常既包含设备也包括方法。虽然目前还不清楚在Alice一案后法院对CRM条款的看法,但美国专利局已明确表示:在Alice案之后,使用CRM条款背书依然可以满足专利的适格性。

3. 详述程度

一项专利描述越具体,就越不容易面临被认定为抽象概念的问题。微软一向在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中起到教科书的作用。在其一项名为“为好友会面推荐服务位置的服务器计算设备”这一人工智能专利的说明书中,微软是这样进行描述的:“一个为用户计算设备提供推荐服务的计算设备,该服务计算设备包括:接收一个使用在一个好友计算设备的好友活动。其中,该好友活动包括:识别该好友的现有位置、该好友的计算设备的活动方向、该好友在日程表上的活动、以及从用户的计算设备接收推荐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请求。”

当然,Decosta 和Carrano也提示说,详细的专利申请虽然解决了专利适格的问题,但也直接局限了专利的保护范围,而2016年搬上联邦法庭的Bascom与AT&T一案恰恰就说明了这样一个悲剧。如果为了申请专利保护而将专利申请书中保护范围缩小,不如放弃专利,转而使用商业秘密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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