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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声音商标注册的专家解释

来源:互联网 2017.11.07发布 1578人已读
标签: 商标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增加了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范了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及商标代理活动。

【法条】

第八条:在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要素中增加“声音”一项

【专家解释】

声音,是此次商标法修改新增的商标要素,突破了此前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要求,是符合商标本质特征的一次重要的商标要素扩展。声音商标入法是为了与国际趋势同步,《商标法新加坡公约》明确承认了作为非传统商标的声音商标,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已明确保护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入法后,提交声音商标申请的数目会有所增加。根据各国商标立法以及法理,显著性和非功能性依然是声音商标注册与使用规范的判断标准。如何设计出基于声音特殊属性的审查标准及其侵权判断标准,尚需要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声音商标的注册审查与侵权判断,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探讨的热点话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也就是说,商标可保护之客体,并不必然要求“可视性”,亦未排斥“可听性”。声音标记如果具备可识别性,能实现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如英特尔芯片广告“Intel inside”、大众汽车之“Das auto”、恒源祥之“羊羊羊”等。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也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前瞻性。

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固然可喜,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条件、公告方式、保护范围等技术性问题的解决倒在其次,其核心在于相关公众观念的培养和消费习惯的形成。目前被普遍认可的声音商标,都因经过长期、持续的传播才被相关公众所认知,进而与企业及品牌联系在一起,是对“商标因使用而产生价值”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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