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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让合作商“坑了”?HIAI商标被提前46天注册,打官司输了,法院:不算恶意抢注

来源: 2020.11.06发布 5077人已读
标签: 商标



因为“HiAI”的商标纠纷,华为与合作伙伴亮风台对薄公堂,但华为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全部支持。双方围绕“HIAI”商标的争斗,仍将继续。



华为晚了46天


「知产行业观察」查询了亮风台公司的“HIAI”商标申请时间,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注册在09类科学仪器。



而华为在09类科学仪器申请注册“HIAI”商标的时间,是2017年11月10日。华为比亮风台晚了46天。当前双方在09类的商标状态均为“行政诉讼中”。



据亮风台官网,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中国首批增强现实(AR)专业公司,致力于打造5G时代的AR生活平台。公司拥有计算机视觉、深度学习、智能交互等人工智能核心技术,自主研发AR终端和AR云,已建成以AR云为数字中枢、端云结合的AR平台 HiAR Space。


亮风台申请注册的09类科学仪器商品/服务项目如下:



华为方面,HiAI是华为面向智能终端的AI能力开放平台,作为曾在麒麟970芯片上创新设计的移动计算架构,该系统目前已升级到HiAI 3.0,支持多终端共享AI算力。

 

华为申请注册的09类科学仪器商品/服务项目如下:



华为在2019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对亮风台09类“HIAI”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做的裁定是:



华为不服,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驳回华为全部诉讼请求。



亮风台行为不算恶意抢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华为提交了两项新证据:“2017年5月31日亮风台来原告处沟通交流的会议纪要及页面的附件”,亮风台公司在其公众号转载“华为率先完成5G研发试验第三阶段NSA测试,与亮风台合作展示AR5G应用商用场景”一文。

 

华为拿出这两项证据,是为其“维持商品与原告HiAI商标使用的移动计算架构在实际应用中关联度强,亦应当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诉讼请求做支撑。



简单来讲,就是华为认为自己的“HIAI”在亮风台注册09类商标之前就已经有一定知名度,且华为和亮风台在2019年9月前存在合作关系,双方在AI技术合作方面有过相关交流沟通。亮风台在09类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与华为“HIAI”业务关联性强,华为认为亮风台在09类注册的商品服务应该“全部无效”。


从华为角度看,“HIAI”本来就是我自己开发的产品,和亮风台没有任何关系。华为认为亮风台通过与华为的合作,在明知道华为有相关技术布局的情况下,注册“HIAI”商标,属于“商标抢注”行为。

 

可亮风台方面并不认为该行为属于“商标抢注”,该公司相关内部人士表达了对此事的一些看法:“亮风台的HiAR主品牌自2014年起注册、使用,其他商标还有HiAR Glasses、HiLeia等等。AI为AR提供底层技术支撑,HiAI与其他商标一样,是亮风台对自身技术产品迭代的前瞻规划。”

 

「知产行业观察」查询了亮风台公司的商标注册记录,其“HIAR”商标最早申请记录是2015年9月24日,共申请注册了6个商标大类,包括09类科学仪器。



从商标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结果看,并未认定亮风台在09类注册“HIAI”商标属于“商标抢注”。

 

「知产行业观察」询问了业内知名商标资讯顾问陶然一笙,她认为,“院方一审结果显示,华为就是输了,如果上诉到高院,我觉得大概率还是维持原判,因为原审裁判并无法律适用错误。严格依照之前的商品类似判断,确实,华为无法证明自己在部分诉争商品上有在先使用时,无法以此主张全部商品上的无效宣告。

 

但一方面,区分表仅仅是类似判断的参考,而非天然有约束力的法律;另一方面,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看,移动计算机架构和3D眼镜、VR设备等确有一定关联,不能排除混淆的可能。

 

此事的启示是,商标要尽早布局,应该在公布给任何其他方前进行申请。同时,商业合作合同中,可考虑增加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意定条款,限制对于商标申请的抢注行为。此种商标领域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还需等待司法明确的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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