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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人自已的销售行为可以认定为现有技术吗?

专利人自已的销售行为可以认定为现有技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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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7-04-28 08: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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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
海淀小王子 0
海淀小王子

  交付说

  如果采用标的物交付或者所有权转移标准。则被诉侵权人自合同成立到标的物交付或者所有权转移之前的行为将不构成销售。

  此段行为将脱离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过分缩小了专利权人的权利空间。

  而且,标的物交付或者所有权转移往往涉及安装、调试、维修等内容,不仅使得认定标准复杂化,还大大增加了专利权人维权时的取证成本和证明难度。

  付款说

  如果采用价款支付完成标准。则被诉侵权人自合同订立到合同价款支付完成之前的行为同样无法构成销售,脱离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缩小了权利人的权利空间。

  而且,合同价款支付涉及合同履行过程,当事人在实践中可能采取分期支付、抵销、债务让与等多种方式履行合同,同样会导致认定标准复杂化,增加专利权人维权时的取证成本和证明难度。

  合同生效说

  如果采用合同生效标准。则自合同成立到生效之前的行为同样无法构成销售,脱离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缩小了权利人的权利空间。

  而且,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评价的结果,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经常涉及附条件、附期限、可撤销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客观因素,同样会导致认定标准复杂化,增加专利权人维权时的取证成本和证明难度。

  合同成立说

  如果采用合同成立作为认定销售行为的判断标准,由于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以广告、商品展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双方就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属于销售行为。

  则销售行为与许诺销售行为可以实现密切衔接,使得销售行为与许诺销售行为之间不存在专利权无法覆盖的空间,有利于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同时,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就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事实状态,往往通过书面合同等材料体现出来,不需要进一步考察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履行过程。

  专利权人获取证据和证明销售行为成立更为容易,取证成本和认定成本均较低。因此,销售行为的认定,一般应当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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