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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 先约定发明人的专利权

来源:互联网 2017.03.03发布 1333人已读

专利法第六条

对于高校或科研院所工作人员来说,这是一条划分权益的重要规则。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 先约定发明人的专利权

目前规定

在目前实行的专利法中,第六条注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建议修订

议案建议将第六条相关内容修订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对专利确权、申请、收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建议

1 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四川或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并在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

2 修改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试点经验提供法律依据

昨日,在出发赴京前,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建群再一次确定了自己的行李,行李中,最重要的是一份议案文件——她将联名四川其他29名全国人大代表,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提交一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案。

“现行一些专利权改革政策和专利法第六条是相冲突的,现行奖励激励制度仍没有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根本问题。”因此,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四川或者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此外,还建议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鼓励职务科技成果“先确权、再转化”。

现状

2015年全国高校专利转化率不足3%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对于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而言,等同于职务发明归国家所有。”在徐建群和调研团队看来,科技成果转化仍面临诸多难题。

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司《2015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数据,全国各类高等学校拨入科技经费总额为1244亿元,全年专利授权数共82369项,以合同形式转让数为2257件,转化率不足3%;全国各类高等院校出售专利当年实际收入5.4亿元,技术转让当年实际收入26亿元,两项收入合计占总拨入科技经费的2.5%。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及产业化程度远低于发达国家40%-60%的平均水平。

事实上,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地方政策,均曾多措施鼓励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不过并未达到预期。其中,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打破了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在高校自主处置权利、协议定价机制、提高奖励激励比例、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等多方面做出了较多突破性规定。

“但即使许多高校将奖励比例提高到80%乃至90%,对推动转化依然收效甚微。”议案提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实行了“三权改革”,但现行奖励激励制度仍没有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根本问题。

困局

现行转化制度仍未解决核心问题

“我们认为核心问题出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完全国有属性上,即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化。”徐建群表示,一方面,是国有资产处置责任问题,“国有资产的处置好像一根红线,导致科技成果的定价处置就像一个雷区,无人愿趟。不转化,无人负责,一转化,有人问责。虽然国务院专门出台了科技成果定价的免责政策,但免责也是先有责,后才有免。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心态自然倾向于:宁可放旧,也不放手。

另一方面,众多支持政策无法解决核心问题,股权奖励落地困难。由于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后自然形成国有股权,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就要通过国有股权交易系统实现。2016年3月以后,政策开始对职务发明人的股权奖励落地,但是对股权奖励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如“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使股权激励产生了很大的延迟性和不确定性;如“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使参与创办企业的高校教师失去了股权激励的资格,因为其劳动合同关系在学校而不在参与创办的企业;如“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对核心发明人的股权激励力度远远不够。

“这样的政策使大多数职务发明人产生了这样的心态:你不确权,我不转化。”徐建群表示,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还没有彻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核心问题。

建议

单位与发明人 可书面约定专利产权

徐建群表示,奖励激励是一种被动权利,是不稳定的;奖励不包括交易权、定价权等产权权利,且具有延迟性和不确定性。“相对奖励激励而言,唯有所有权是主动的、稳定的,且包括交易权、定价权、收益权在内。科研人员如果与科技成果的产权无关,必然缺乏转化动力。”

到北京之后,徐建群将正式提交议案。记者获悉,议案将提及两个核心内容,一方面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四川或者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并在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形成改革试验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与非改革试验区“三权改革”的“大样本随机双盲对比试验”,“主要区域是高校和科研院所。”

另一方面,议案还建议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试点经验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约定优先原则,遵循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引领改革原则,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尽快启动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职务发明成果条款的修改完善工作。”徐建群表示,将建议将原专利法第六条修订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对专利确权、申请、收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西南交大将在京分享改革探索:

职务科技成果 混合所有制改革

未来几天,一项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论坛”将在北京举行。主角正是西南交大的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由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负责主讲。

康凯宁介绍,西南交通大学为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以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为突破,实现“三个改变”:将职务科技成果由纯粹的国有改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将奖励权改变为专利权——在行业内,这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小岗村试验”。

昨日,康凯宁向成都商报记者提前揭秘了“小岗村试验”的热点问题。

“先转化、 后确权”VS“先确权、后转化”

康凯宁认为,从激励的角度看,“先确权、后转化”远优于“先转化、后确权”,因为先说断,后不乱,消除了“先转化、后确权”的不确定性和延时性。先确权只需高校一个章,即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分割确权手续,然后评估作价入股,职务发明人就拥有了公司的股权。而后确权涉及国有产权交易,需要政府10多个部门审批,且最快要在公司成立三年之后才能开始确权,有较高的制度成本和较长的延迟性。显然,公司成立三年之后的股权奖励远不及公司成立之初的股权激励好。

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评估作价入股,该校如今已有8个教授团队与国家大学科技园成立了科技公司。

奖励权VS专利权

康凯宁认为,在没有职务发明人产权保证的制度之下,高校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是为了结题、报奖和职称晋升而申请,并没有多少转化价值。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由于给予职务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鼓励职务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培育成果的可转化价值属性,从而产生出更多的可转化科技成果,极大改善科技成果供给侧结构,并挤出大量专利泡沫。

奖励权是被动的,延迟的,不确定的,不是产权,不可以继承;专利权是主动的,即时的,确定的,是产权,可以继承。很显然,奖励权不如专利权。

国有VS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

康凯宁举例说,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黄楠,5年前开发的抗血栓、抗凝血的心血管支架达到当时国际先进水平。然而,就是这么一项造福人类的产品,在当时的政策规定下很难转化出去。打听到西南交通大学国家科技园可以解决这一难题,黄楠试水了“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2013年通过专利权人变更,该专利实现了发明人团队组建的公司与西南交大共同持有专利权。

黄楠的难题并非个案,许多科技人员都曾遇到过。那就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一不留神就会触及国有资产流失这根“高压线”。

康凯宁说,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没有发明人的个人利益就没有社会公共利益,科技成果不转化是国家科研投入和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最大流失,避免流失的有效途径就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制。成果只有转化了,国家科研投入才能避免流失,税收及就业机会、国有股权及其分红、产业结构向高端的调整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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