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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人商标需严守审批门槛

来源:互联网 2017.01.13发布 1809人已读
标签: 名人商标 审批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11日,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

名人商标注册规范

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抢注商标已经成为商界一种惯性动作,因为抢注了某种商标,就等于抢占了市场先机;特别是,一些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及具有轰动效应的突发事件,其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因而也必然成为商家抢注商标追逐的目标。然而,虽然抢注商标并没有过错,但商标也不是想抢注就可以抢注的,必须维护公共道德,更重要的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可见,最高法明确“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姓名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等,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从道德范畴来看,抢注“名人商标”,将名人的姓名,转化成了一种商业要素和经济产物,变成了商家进行商业炒作和市场竞争、牟取经济利益的一种“工具”,将公众人物的社会引领和道德示范价值商业化,这显然是一种见利忘义行为。比如,2012年4月,山东籍烈士孟祥斌牺牲4年多后,姓名在浙江金华和山东齐河被抢注成商标,与其说是对烈士的一种“怀念”,还不如说是对英雄人物的一种亵渎。这样的不良商家,理应受到道德谴责。

从法律层面上看,抢注“名人商标”,与商标法相悖。首先,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将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再者,商标法又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事实上,许多被抢注的“名人商标”,事先均未得到名人及代理人的授权,其抢注的“名人商标”,是不合法的。

然而,规范“名人商标”,还需严守审批门槛。既然抢注“名人商标”不合法,那么商家是如何抢注成功的?除了拷问无德抢注者之外,我们是否也应该问责一下商标批准和管理者呢?要知道,如今无德甚至违法抢注商标事件频发,比如,“中央一套”成了某避孕套的商标,“鸟巢”、“水立方”分别成了男女内裤的“标志”,已经成为违背公共道德、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大公害。事实上,正因为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对申请商标门槛太低、把关不严、监管缺位,才导致一些无德甚至违法商标相继出笼,当引起有关部门警醒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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