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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同是明星还是胡辣汤?网友已经打成一锅粥

来源:权大师 2016.05.17发布 3213人已读

(零点新闻)37岁的康长喜于2012年7月创立了方大同胡辣汤店,他发现当地店名含有方字的生意都很好,再加上邻居的名字叫大同,这样组合起来叫起来很亲切,也很好记,便决定把餐厅的名称取名叫方大同,并在中原区工商局注册商标,而这间店也在短短3年间扩展成为12家连店。

 

 

 

 

 

去年5月,他突然收到香港知名歌手方大同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说他的商标对方大同本人构成了姓名权侵害。

2016年4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第13096619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方大同胡辣汤餐饮连锁店”属于无效商标。

裁定书称,早在去年4月3日,歌手方大同便委托代理公司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第13096619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对方申请的理由是,“方大同”系申请人中文姓名,已在中国及华语地区取得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姓名权的侵害。此外,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且混淆和误认已实际发生。被申请人在其经营的餐厅店招(商店招牌)上突出使用“方大同”三个字,相关公众易认为该店是由申请人经营或许可经营,给公众造成误导,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

为了证明“方大同胡辣汤”侵害姓名权,申请人还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了13组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多年来所获得的荣誉,所参加的演出、相关的新闻报道以及被申请人经营的早餐店工商登记信息等。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高攀明星的意图,康长喜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经营的“郑州市中原区方大同胡辣汤总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河南省内以“方”字冠名的胡辣汤店查询信息等证据。

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方大同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早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含有“方大同”的企业名称的登记日期2012年6月前亦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申请人曾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郑州参加了2013民安北郡揽群星大型惠民关爱演唱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方大同胡辣汤”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虽然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与申请人方大同所知名的娱乐行业无直接关系,但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申请人的较高知名度,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申请人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书上显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康长喜说,他不会坐以待毙,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他也会尽力保住自己的店名和注册商标。下一步,他将通过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这一波,老板败给了明星。但这是不是证明一旦企业与明星出现了冲突,企业都是只能屈居下风呢。我们来看看双方知名度都更高的案子吧。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乔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是在五月份的判决中迈克尔乔丹再次败诉。

 

 

2015年7月27日,这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这次的案例,以明星的败诉告终。为何同样是明星对企业,差距却很大呢。

权大师专家分析:在明星姓名设计商标侵权的案例中,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哪方可以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最先使用并建立影响,哪方就在法院的决策中更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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