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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标注册属于哪一类?

来源:互联网 2017.07.12发布 1815人已读

房地产商标注册应该注册保护哪一类对于这个问题,早期有商标代理机构认为可以在第19大类上注册“非金属建筑物”进行房地产商标注册。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国家商标局就“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复函明确指出,第19大类的“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易的或是可移动的建筑物,不包括“商品房”。

在“商品房”的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第37大类,应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第36大类,应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所以如果房地产开发要进行上商标注册,应注册第37大类和第36大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应以“商品房建造”的第37大类申请商标注册,以“商品房销售服务”在第36大类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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