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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至第45类商标为服务商标

来源:互联网 2017.07.13发布 2508人已读
标签: 服务商标

哪些服务可以注册服务商标,这涉及商标注册中的商品与服务的分类问题。《尼斯协定》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五类把这些杂乱无章的服务概括为11类:第三十五类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第三十六类为金融经济,主要包括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第三十七类为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第三十八类为电信通讯服务;第三十九类为运输旅行;第四十类为材料处理等加工服务;第四十一类为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第四十二类为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第四十三类为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第四十四类为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第四十五类为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比较特殊,我国1999年《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曾经在第7条列明了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2005年12月,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审理标准》规定的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等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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