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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概念

来源:互联网 2017.07.26发布 1260人已读
标签: 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亦称为“灰色市场”,我国学者对其定义有一定的差别。

一些学者的定义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

平行进口概念

还有学者定义为: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代理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下简称非代理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代理商与非代理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对此现象称之为平行进口。

根据第二种定义,必须有被授权代理商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的事实,才存在非代理商的“平行”进口问题。

而根据第一种定义,则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根据国外诸多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只要本国存在商标权人,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国内就构成平行进口,不管事实上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定义法,不过既无“先行”进口,何来“平行”进口?所以笔者认为使用“灰色市场”这个概念似乎更恰当些。

其一,被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

其二,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来源,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

其三,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展开竞争;

其四,在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

“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人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由同一人享有知识产权,并由知识产权人自己(或者由被许可人)同时在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两个市场或其中的一个市场经销有关产品。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形态,所涉及的权利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被许可人。

2.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分别由通过某种公司纽带形式相联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据合同享有。所涉及的权利人包括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人。

平行进口可以有多种表现形态,对此有着不同的描述方式。本文在此对平行进口的实质性的形式予以介绍,其他许多形式均从这几种形式中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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