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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及商号权

来源:互联网 2017.07.26发布 1819人已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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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商人名称,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号被商事主体用在营业中表彰自己,以区分不同的市场交易主体,从而使市场主体人格化,特定化。商号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我国现行商事法律和商事理论关于商号的界定也不十分清晰,字号,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等各种称呼混杂在一起。《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事名称成为“字号”,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对工商企业的名称成为“企业名称”,商号使企业名称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此同时,该规定第七条中将字号等同于商号。有些学者认为,商号名称,字号,商号,厂商名字,企业名称属于同一概念。

商号及商号权

商号权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商号的外延有着不同的认识。

从商号的发展来看,商号最终是商主体用于表示其营业的名称,部分国家的商法典或者民法典均在商主体的名称意义上界定商号的含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人的商号是指商人进行营业经营和进行签名的名称。”日本,意大利等国也在商主体名称意义上使用商号的概念。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编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及其注释》中,对商号的注释是:“商号的作用是识别企业及其商业活动,并将其与其他企业及其营业活动区分开来。” 也有国家从广义上理解商号的概念,即不将商号的含义限定在企业名称范畴内,而将商号等同于商业名称,是商号的概念泛化产品的名称等具有商业价值的名称。总的来说,商号因商业的不断发达及商业制度的不断发展而发达起来,使用商号是商人的特权。商人通过商号来表征自己,商人行使其特权而使用商号时,则产生了商号权。

商号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代表,是商事主体产品服务的代表,是他们信誉的标志。法律赋予商事主体对其所享有的商号的排他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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