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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来源:互联网 2017.08.02发布 1329人已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转让失败常见原因

商标转让相较于新商标的注册自然是省时省力得多,不过也不是一定会成功,也有一些商标转让被中途中止的情况。商标转让不成功的原因有:

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年报,若不补填年报,商标转让不会成功。

自然人商标转让,需要签字,若字迹有变化,无法自证,商标转让不会成功。

商标被别人提出异议,若不自证,无法成功。

手里还有与转让商标类似的商标,若没有一并转让,无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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