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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申请专利

来源:互联网 2017.08.02发布 1454人已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于2006年3月22日正式开业。

深圳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同时承担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业务工作,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电子申请注册用户USBKEY数字证书注销重签业务、专利费用的收缴、网上缴费异地票据领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文档查阅复制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发明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受理及审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战略研究服务、专利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

授予原则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审查程序

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对外服务窗口,深圳代办处的服务宗旨是:“秉实为本,服务至上,品质第一”。工作目标是:“传递特区创新价值,打造专利先锋服务品牌”。自成立以来,先后荣获深圳市委市政府2006-2007年度“文明示范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2007年度“质量进步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2008年度“先进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2010年度“专项工作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2015年度“先进代办处”。

受理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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