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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石城公证处办理商标转让公证】

来源:互联网 2017.08.10发布 1338人已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生活进一步国际化,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彰显,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门的商标权也日益受到商家的重视和保护。

近几年社会上不断发生的商标权权属纠纷也使广大商家逐渐认识到公证对于商标转让的重要意义。近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办理了一起商标权转让合同公证,依法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甲公司是某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经与乙公司友好协商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协议对转让标的商标的基本情况、权利担保、转让后商标的使用权限、保密条款、商标权变更手续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向该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

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据此公证员经依法审查签约双方主体资格、商标权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并详细向当事人告知商标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其登记公告生效等有关事项,明确无异议后为上述协议出具了公证书,有效实现了商标权的顺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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