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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离岸公司好处

来源:互联网 2017.06.06发布 952人已读

其实注册离岸公司也是不错的,离岸公司的好处可多了。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离岸公司好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在海外注册公司的七大好处

1、注册海外公司,提升企业形象

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海外注册公司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成立海外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像的快捷方式。

2、注册海外公司、拓展全球贸易,避开关税壁垒

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成功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3、注册海外公司、避开外汇限制、方便项目引资

众所周之,由于外汇制度、赴海外上市制度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融资。与其等待旷日持久的资格审查和批准,不如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及上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

4、成立海外公司、合理税务规划

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

5、注册海外公司程序便捷,成本低廉

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办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无须注册人亲临注册地。

6、海外设立公司、方便公司管理

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管理程序简单,即可轻装上阵,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中。

7、成立海外公司、信息高度保密

海外注册公司的股东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口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查阅公司的背景资料,同时,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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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

什么是欧盟商标?

答: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7个成员国是哪些?

答:欧洲联盟之27个国家:现今阶段,欧共体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托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7年新加入)。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什么?

答: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

-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 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 彩色图形标记;

-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 三维立体标记;

- 声音标记;

- 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图表。

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答: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议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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