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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稻香园”不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互联网 2017.04.24发布 1892人已读
标签: 济南 稻香园

记者4月21日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44件,其中不乏涉及“稻香园”“诺和诺德”等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案件。市法院还对2016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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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稻香园”不构成商标侵权

成都稻香公司享有第3063727号(稻香园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注册时间为2003年3月。济南稻香园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11日,其生产的“稻香园”系列产品自2002年即取得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3月7日,济南稻香园公司的股东注册成立山东稻香园公司,并将全部业务转移到该公司,延续使用“稻香园”品牌。成都稻香公司认为,山东稻香园公司生产并由佳佳蛋糕店销售的糕点、月饼、面包等商品使用了“稻香园”及近似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稻香园”企业字号经过山东稻香园公司和济南稻香园公司的持续性使用,在成都稻香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商标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诉标识对涉案商标构成在先权利,被告使用被诉标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具有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显著性不高,其受保护的权利边界应限于图文整体标识。被诉标识和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存在明显区别,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带有“稻香园”文字的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不会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成都稻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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