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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手机专利侵权

来源:狐狸啊王 2017.04.05发布 1071人已读

近日,就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中国公司侵犯西电捷通公司涉WAPI标准必要专利,判决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合计判赔910余万元。

索尼手机专利侵权

至此,历时近两年时间,西电捷通公司终于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

虽然,不排除索尼公司还会提起上诉,但是,一审判决也充分表明,在很多细分领域,国内企业的专利积累和质量,是有和国外厂商或巨头“一较高下”的可能。

而就判赔金额来看,本案也有两大亮点值得关注,其一,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0余万元;其二,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告主张该案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7余万元,两项合计910余万元。

而这对于加大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戒力度,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涉案专利:通信领域一项标准必要专利

涉案专利“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05年3月2日。

该发明专利通过双向认证机制,解决了无线局域网WLAN中没有对移动终端MT进行有效的安全接入控制,保障了移动终端MT接入的安全性、通信的高保密性。

西电捷通公司称,自2003年起,该专利就已成为我国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被芯片厂商、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等广泛应用。

诉讼过程中,索尼公司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7月23日,索尼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11月16日对该案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第28356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ZL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至此,西电捷通公司在与索尼公司较量中,赢得关键一局。

判赔金额: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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