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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版权输出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7.06.08发布 1868人已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版权输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版权输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版权输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版权“走出去”,推动更多赣版优秀出版物和优秀影视作品走向世界,切实提升江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传播中华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了解江西,决定建立版权输出奖励机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版权输出奖(以下称省版权输出奖)是经中央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励,表彰本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版权输出项目。

第三条 省版权输出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省版权输出奖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对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输出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版权输出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联席会议由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财政、商务、海关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省版权输出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版权输出奖每3年评选一次。评选方案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省版权输出奖每次奖励15项,每项奖励20万元。奖励经费从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列支。

第六条 版权输出奖励范围:已实现出版物版权输出、广播电视节目输出、电影电视剧、动漫作品境外发行的项目;已与境外达成版权输出意向并正在译制的项目或合作出版、合作制作的项目。

出版物版权输出类别:包括我省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或合作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输出类别:包括我省广播影视机构拥有自主版权或与境外广播影视机构共享版权的原创作品(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互联网视听节目等),授权在境外发行、播映、落地。以上出版物和广播影视作品的主题均要求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中华文明,反映当代中国价值观、中国道路、中国特色等时代风貌。

输出方式:主要包括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版权境外输出;合作出版境外发行、合作制作境外播映、节目境外落地;进入国际主流大展,开展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展示我省图书和影视作品的价值和魅力。

第七条 省版权输出奖申报者限于在本省注册的出版集团、出版社、报社、期刊社、互联网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影制片单位。

第八条 省版权输出奖申报项目必须最终能够实现向境外版权输出或与境外的出版单位、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进行国际合作出版发行、合作制作播映,或实现图书、报刊、影视作品在境外展示展销、“落地”等。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版权已输出的优秀出版物、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及项目;

(二)已与境外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但还未出版的优秀图书项目或已有输出意向正在翻译中的优秀图书项目;

(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已与境外广播影视机构签订联合摄制电影、合作制作电视剧或动画片、纪录片,拥有自主版权或与外方共享版权,反映中国文化的原创产品,最终能在境外发行播映的项目;

(四)自主创作生产的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项目;

(五)入选国家“走出去”工程项目。包括且不限于“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国家出版基金“走出去”工程、“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国家社科外译项目”“中国外宣出版工程”“丝路书香工程”和“丝绸之路影视桥工程”等;

(六)新闻出版单位带“走出去”项目积极参加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德国法兰克福国际书展、英国伦敦书展、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国际书展等重要国际书展及各国际书展中国主宾国活动并取得版权输出成果;

(七)广播影视单位带“走出去”项目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影视节展、中国国际动漫节、中国国际纪录片节、北京国际广播电影电视展览会等重要节展,并取得版权输出成果。电影制片单位带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省内影视单位为第一出品方)参加并正式入围上海国际电影节等国际A类影展(节)主竞赛单元奖项,或在境外发行取得较高电影票房收入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带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积极参加法国戛纳国际电视节等境外知名电视节(展)并取得版权输出成果,或在境外国家级电视台、著名商业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动画片、纪录片制作单位带获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或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产纪录片题材信息公示的电视纪录片参加境外知名电视节(展),或在境外国家级电视台、著名商业电视台播出的;

(八)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或荣获年度国家“走出去”先进单位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

第九条 在申请省版权输出奖项目时,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对象、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专业进行汇总、分类;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的省版权输出奖候选对象及项目,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版权输出奖候选对象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交书面意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奖励办公室不得泄露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异议的调查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和复审,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7日内将异议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版权输出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者名单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人事部门应将省版权输出奖的获奖情况记入获奖个人的档案。

第十七条 为确保评审的顺利进行,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版权输出奖的单位和个人,经联席会议审核,由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同时,予以公开曝光。属于处分对象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省版权输出奖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版权输出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省版权输出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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